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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2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某某砂锅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主村**巷**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社区**居**巷**号**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体温计等信息,在无实际交付能力的情况下,诱骗他人向其购买防疫物资,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庄某某得知被告人许某某有口罩货源,当日,李某某通过庄某某向许某某支付宝转账人民币28800元,后许某某以口罩被政府征收为由,未能按时交付,在被害人的催促下,许某某于2月14日退还被害人8800元,随后失联。

二、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微信朋友介绍,添加被告人许某某为微信好友,后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许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元,双方约定交易1万个口罩,后许某某以口罩被扣押为由,未能按时交付,随后失联。

三、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人许某某有口罩及体温枪货源,随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五次支付给许某某人民币23300元,双方约定交易5000个无纺布口罩、1000个医用口罩、7支体温枪,后许某某以高速路有人拦车为由,未能按时交付,随后失联。

四、2020年2月18日,被害人杨某某经朋友介绍得知被告人许某某有口罩和体温枪货源,次日,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订金人民币22000元,双方约定交易体温枪600支,后许某某一直拒不交货,随后失联。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深圳住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婷婷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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