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本村。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其有能力为被害人马某某办理百夫长信用卡为由,先后五次向被害人马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5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红
检察官助理:霍海燕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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