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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楼**单元**号。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8年1月以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与任某某、邢某某、耿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程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贾某甲、贾某乙、许某某、隆某甲、隆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合作,虚构在“三包”期限内的货车在诸城**公司、日照**公司、潍坊**公司等多个服务站维修的事实,利用**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全面营销管理系统(简称TDS系统)的漏洞,由被告人许某某在系统内将超出三包期限的货车信息改成在“三包”期限内的货车信息,骗取**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给以上服务站的工时费、材料费、附加费等费用共计220万余元,被告人许某某从中提成获利。其中,**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已支付16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到案后继续支付13万余元),未支付51万余元。(以上犯罪事实详见附件明细。)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龙泉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十六册;

3.犯罪事实明细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硬盘二个、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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