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广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村**沟**屯)。于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 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帮助微信好友被害人孙某某刷京东白条提高额度,取得孙某某的京东账号和密码消费4046元购买一部二手苹果XS手机,之后删除订单信息。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对被害人谎称本人的支付宝账号被封,让孙某某扫描许某某发送的二维码进行付款帮助解封,之后再将钱还给孙某某,孙某某扫描二维码支付了15笔,每笔150元,许某某只退回150元。之后,许某某又以同样方式让孙某某扫二维码支付了2笔,每笔100元。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以返还孙某某支付宝500元的备用金为由,取得孙某某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将500元备用金偿还并删除孙某某给其转账的所有转账记录。几天后又将500元备用金支出。
以上许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6846元,到案后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许某某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规劝于2020年6月1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手机聊天记录及消费转账信息截图 ;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笔录、被告人指认物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法辉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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