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60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女性搭讪,并约其见面。见面后,许某某谎称本人身患癌症,只有三年的生命,自己还有一批资产待处理的方式,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对其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8日至10日期间,许某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唐某某。两人见面后,许某某以上述谎言骗取唐某某的信任,并承诺帮唐某某归还欠款,每月支付唐某某生活费1.5万元,要求唐某某做他的女朋友。在唐某某答应其要求后,许某某以“考验”唐某某是否相信自己为由,分多次骗得唐某某人民币共计17200元。得手后,许某某断绝与唐某某联系,并将所骗财物挥霍一空。
2018年12月12日至23日期间,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分多次骗得周某某人民币共计5800元及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一枚。得手后,许某某断绝与周某某联系,并将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许某某通过周某某认识被害人杨某某,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于2018年12月19日,以给付见面礼为由从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得手后,许某某断绝与杨某某联系,并将所骗财物挥霍一空。
案发后,许某某向三名被害人均给予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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