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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74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220125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通阳路派出所,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号楼*单元***,群众。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自2005年至2015年6月,因家庭生活困难,经审批享受长春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补贴。2015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社区工作人员核查家庭收入情况时,隐瞒其已经得到丈夫因车祸去世而获得了赔偿金的真相,继续领取低保,自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份,共计骗取低保金合计人民币58981.25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已上缴赃款5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邮政储蓄银行流水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隐瞒家庭真实收入,骗取低保金58981.25元 ,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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