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 许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一公交站旁,假借帮被害人代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让代某某在支付宝小程序里的“机汤”平台租赁一部全新化为Mate30手机,后让代某某将手机交由自己操作退还给“机汤”平台。许某某得到手机后,将手机卖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家收购手机的店面卖得人民币4200余元(以下币同),所得钱财全部用于消费。
2.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一公交站旁,假借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让刘某某在支付宝小程序里“机汤”平台租赁一部全新苹果平板电脑,后让刘某某将平板电脑交由自己操作退还给“机汤”平台。许某某得到平板电脑后,将电脑卖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家收购手机的店面,卖得4000余元,所得钱财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3.2020年8月13日12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万达广场星巴克咖啡店内,假借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贷款为由,让张某某在支付宝小程序里的“机汤”平台租赁一部全新苹果11手机,后让张某某将手机交由自己操作退还给“机汤”平台。许某某得到手机后,将手机卖至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一家收购手机的店面,卖得4800余元,所得钱财全部用于日常消费。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被诈骗物品价值14870元。
2020年10月27日民警在被告人许某某暂住的江北区半山华府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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