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许某某以代还信用卡赚回扣为名,让被害人邓某某投资。邓某某先后让许某某手机操作网上透支信用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支付70余万元给许某某,许某某陆续转账4万余元的利润给邓某某,剩余66万余元至今未归还。许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新新网投”网站赌博和个人日常开销等用途。
2、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以代还信用卡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让被害人周某某投资。周某某通过让许某某手机操作网上透支信用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23.4569万元给许某某。之后,许某某支付1.2万元利润给周某某,剩余22.2569万元至今未归还,许某某将其用于个人高消费等用途。
3、2017年底2018年初,被告人许某某以信用卡贷款投资为由,让被害人赖某某投资。赖某某陆续让许某某手机操作“微粒贷”、信用卡套现等方式陆续共计支付109.7083万元给许某某。许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
4、2018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甲谈恋爱,并先后认识其父亲刘某乙、哥哥刘某丙。同年3月、4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合伙做代还信用卡生意为由,让被害人刘某丙投资。刘某丙先后通过信用卡套现5.8万元、现金0.2万元、信用卡透支2万元、职享花贷款0.9万元、网商贷1.5万元等方式共计将10.4万元转给许某某。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让被害人刘某乙把钱投资到其公司,并承诺“投资6万回报3万”、“4月25日就可以给3万,6月份就可以回本6万元”,刘某乙先后两次转账共计7.95万元给许某某,许某某还将一本伪造的赣房权证龙字第********号房屋所有权抵押在刘某乙处作担保。
被告人许某某到期不能还款,于是表示要将上述假房产出售才能归还,并声称出售房产尚需1.2万元过户手续费,因此,被害人刘某甲又支付1.2万元给许某某。
被告人许某某收到上述共计19.55万元钱款并未从事生意投资,而是全部用于个人高消费。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诈骗4次,诈骗金额共计217.51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手机转账、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明细,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甲青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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