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许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该局批准延长拘留期限四日,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许某利用当前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泉州市鲤城区******号**室的家中通过ID:woxiaole x的微信(昵称:A00驾照分数回收)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当天,多人通过微信联系许某咨询购买口罩事宜。被害人章某通过微信向许某订购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元。许某收到3000元后将其用于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2月14日,章某因没有收到货物,联系许某,许某借故推脱并于2月17日将章某微信拉黑。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许某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住所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章某的陈述;3.证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有口罩出售,并发布在自己微信朋友圈,针对网络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实际骗取被害人章某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雯芸
检察官助理:俞如澔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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