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在恩施市**园“**商务宾馆”415房间住宿期间,欲通过低买高卖口罩的方式赚取利润,遂以微信为平台发布****,先后收取被害人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3人口罩款项共计人民币103000元,在明知不能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将上述款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2.证人覃某某、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花
检察官助理:陈俊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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