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小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嫖信息,诱使他人添加其QQ,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40元,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通过QQ查找添加了被告人许某某使用的QQ号361092****。许某某以能安排卖淫女上门提供色情服务为由,骗取张某某分别转账488元、488元、988元,共计1976元到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账户中。
2.2019年9月5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QQ查找添加了被告人许某某使用的QQ号361092****。许某某以能安排卖淫女上门提供色情服务为由,骗取王某某分别转账200元、988元、988元、988元、1200元、2000元,共计6364元到其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账户中。
2019年9月24日,儋州市公安局西联派出所民警在儋州市**农场**小区**房内将许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查询信息、收据、提取笔录、全支付账号详情及流水清单、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现金存款凭证、收据、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报案书、张某某的陈述、报案书;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退赔部分脏款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潮龙
检察官助理:王水龙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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