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1年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2012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作为中介人员,伙同他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头息”、“保证金”、“平台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吴某某签订10万元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并制造10万元虚高金额的银行流水,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害人吴某某实际到手7万元,后被害人吴某某归还9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等人从被害人吴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万元。
2017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出资人,伙同周某某(已起诉)等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头息”、“保证金”、“平台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华某某分别签订3万元和4万元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以及车辆质押合同等,并制造共计7万元虚高金额的银行流水,扣除相关费用后被害人华某某实际到手3.35万元,被害人华某某归还3.2万元后未再归还。被告人许某某等人欲骗取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3.65万元,后未实际取得。
2019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并扣押银行卡26张,手机2部,借款材料等涉案物品。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各类清单等;
2.被害人吴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员周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系取保候审(1373818****)。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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