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因经济困难、欠债累累,遂萌生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其虚构了可以低价购买到苹果手机的事实,以部分交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以手机缺货为借口拖延时间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许某某以上述方式诈骗了被害人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共计357599元,事后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至4月21日期间,许某某以能从外地取得低价手机卖给黎某某为由,让黎某某预付手机款,许某某则在阳春市友好通讯手机店以正常价格向陈某某漂订购手机,然后交付给黎某某。经统计,黎某某向许某某订购了98台苹果手机,支付手机款共506900元。许某某向某乙某某交付了65台苹果手机后剩余手机均未交付,诈骗金额共计170900元。
2、2020年4月9日至4月20日期间,许某某为偿还债务,以有低价手机卖给梁某某为由取得梁某某信任,共诈骗梁某某共计64650元。
3、2020年3月14日至4月19日期间,许某某为偿还债务,以有低价手机售卖或收购低价机需要钱、赎回抵押车借钱等理由骗取张某某,共诈骗张某某共计122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6、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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