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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许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城赵镇**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遗漏罪行为由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在“TT”语音平台租用高级别账号(“帝皇”)。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许某通过低价出售TT豆,结识并微信添加被害人蔡胜男为好友,以在“TT”语音平台给其刷礼物为由骗取5800元,后将对方微信删除。骗的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榕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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