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许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超,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黄成熙,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被害人黄某某,女,30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黄某某报名读西南财经大学大学专科包过的事实,以缴报名费的名义骗取了黄某某人民币16700元。
被告人许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并取得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等笔录、电子数据、物证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蛟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许某某iPhoneX手机1部、人民币4000元。其中人民币4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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