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许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51968********,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安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许某某使用伪造的病例申请低保,从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骗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21366.25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全部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马某甲、王某乙、齐某某、于某某、丁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洁兵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