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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该许于2020年7月27日被勉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镇抓获,同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在汉中市南郑区**信用社工作的蒋某某通过朋友徐某某认识了被告人许某某,许某某经常邀请蒋某某外出喝茶等活动,该许曾告知蒋某某自己有熟人,如果需要上学或者安排工作等事情可以帮忙。家住勉县**镇**村**组的村民胡某某与蒋某某系邻居,胡某某的女儿孙某甲2016年即将从西安医学院本科应届毕业,面临找工作的问题,蒋某某在平时聊天中与孙某甲提过认识一个叫许某某的人也许能帮忙找工作的事。孙某甲将此事告诉了父母,一家人商议后决定请蒋某某帮忙引荐被告人许某某。2016年5月25日,蒋某某告知胡家人已经帮忙约好了许某某在汉中见面,胡某某、孙某甲一起到汉中市滨江路的一家茶叶店见到了许某某,二人向许某某表达了孙某甲想进入汉中市中心医院成为有正式编制医生的想法,许某某当即表示没问题,但是要花点钱,随后提出让胡某某家给其20000元,外加2000元用来请客吃饭,并说认识一个领导叫熊某某,可以解决孙某甲的工作问题。2016年5月28日,胡某某准备好要交给许某某的20000元钱,并打电话给蒋某某说钱准备好了,也给许某某打了电话,该许通过短信发给胡某某一个其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6228279112********,让胡某某将钱转账到该账户。当日下午一时许,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分行的自动柜员机上,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将22000元现金存入许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

几天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通知胡某某带着女儿到汉中市中心医院见面,到医院后,许某某带二人见到了一名叫黄主任的医生,黄主任了解了孙某甲的基本情况后,说可以让孙某甲到医院去实习。胡某某听后将许某某叫到门外询问,向许某某表示他们想找的是汉中市中心医院正式医生的工作,而不是实习。事后过了几天,许某某提出如果想要正式编制的医生工作共需花费80000元,胡某某表示答应。

2020年6月19日,许某某为了让胡某某相信其确实认识一名叫熊某某的领导,并欺骗胡家人相信其有能力帮助孙某甲安排工作,被告人许某某约叫在汉中市民政局工作的熟人熊某某一起吃饭,并电话联系胡某某说约了几个人吃饭,让胡某某一同前往汉中市汉台区三号桥附近“**度假村”农家乐吃饭。胡某某及妻子孙某乙、女儿孙某甲一同前往该农家乐,吃饭时蒋某某、熊某某等人均在场。吃饭时各人并未提安排工作的事,饭后,许某某等人打牌至当晚12时左右,最后剩下许某某、蒋某某、胡某某一家人时,商定如果给孙某甲安排正式工作还需花费60000元,次日由胡某某交付给许某某。6月20日,胡某某准备前去将60000元钱交给许某某,邀请蒋某某一同在场,因蒋某某工作忙没时间,胡某某独自前往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西关正街**小区**号楼**单元**楼许某某的租住屋,将面额为100元、每10000元为一捆、共六捆现金60000元交给许某某,并主动拿出2000元钱作为前一天许某某请客吃饭花费的钱交给许某某,许某某将62000元收下后,给胡某某出具了一张收款人为许某某、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内容为“今收到胡某某为女儿办事钱人民币八万元整,一年时间办不成将八万元退还。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 的收条。

事后,胡某某多次询问、并通过蒋某某询问被告人许某某给女儿孙某甲安排工作的事情,但该许一直表示正在安排。2016年9月,孙某甲通过招考进入西乡县**医院工作,胡某某向许某某表示希望能将钱退还,许某某一直推脱不予退还,直到2017年11月,胡某某发现许某某的电话停机,到汉中市汉台区西一环西关正街**小区该许的租住屋找许某某,才得知许某某已经退房几个月,之后再未能联系找到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7月16日向勉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底更换联系方式到广州省惠州市打工,其诈骗金额均用于自己花销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其可以帮助胡某某女儿找到汉中市中心医院正式医生工作的事实,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20日分两次共诈骗胡某某人民币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雅雯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举证提纲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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