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虚构自己承接了张家口到赤峰的天然气管线的工程,并让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帮其寻找施工队伍。2018年5月,李某某将有意承揽工程的钞某某介绍给许某某认识,后许某某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虚构了“八冶建设集团西安石化工程公司四川分工公司”,并伪造公司印章,谎称系公司经理。208年5月15日,被告与钞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小区2号楼1单元702室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转帐形式收取钞某某20万元工程进场保证金,并承诺6月底可以进场施工。后被告推迟进场日期,钞某某发现被骗于2019年11月22日报警。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银行交易明细;
7、指认、辨认笔录、
8、收条、合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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