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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以能够帮忙办理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为由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路**号**茶叶店内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2月21日,被害人付某某在晋江市**街道**村**广场**号公寓**号电话报警,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付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检察员:李科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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