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街**组,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经其网络男友“杨杰”(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南昌,被安排居住于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同年10月12日,许某某在“杨杰”的授意下,使用微信摇一摇功能随机添加被害人尤某某为好友,通过向对方诉苦博取对方同情,再以处男女朋友的名义,虚构理由骗取尤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自己。
2019年10月12日,许某某以要路费和吃饭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300元和人民币50元。同日晚上,以吃饭和打车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100元;以买火车票和住宿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800元和人民币150元。
2019年10月13日,许某某以吃饭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100元。同日,以得*****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0月14日,许某某以吃饭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100元。同日,以看病出院和买火车票为由,骗取尤某某人民币1000元和人民币400元。
骗到钱后,“杨杰”将作案手机里被害人的微信、手机号等数据删除,并将赃款转至微信名为“给人只有努力”的账户。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楼下抓获许某某,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杨某甲、肖某某、李某甲、杨某乙、屠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盘某某、李某乙还、何某某、刘某某、马某某、陆某某、苏某某、闫某某、番永升、陈某某、李某丙、鄢某某、李某丁、舒某某、张向发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紫英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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