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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下组,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栋**单元**室**户),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抖音、阿里巴巴网店发布低价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并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骗得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孙某甲、曲某某等六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共计人民币291460元,所骗钱款均被许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电子数据;

4.证人于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边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孙某甲、曲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假借销售防疫物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14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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