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8********,哈尼族,中专,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住云南省勐腊县**镇**单位***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需要出去找点钱偿还被害人周某某为由,将被害人周某某的比亚迪牌F3(黑色,比亚迪,车牌号:云******,车架号:LGXC16DF7A013****,发动机号:4DA3D****)轿车借走,后将车辆驾驶到景洪市,在未经得被害人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辆到景洪市**镇十字路口一家抵押公司作为抵押借款,并将所抵押借得的13000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外出躲避至今。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许某某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的比亚迪牌F3小型轿车在认定基准日的总价格为473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79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祥来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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