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诈骗案)霞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信宜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道**号**栋**房,现租住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戏楼附近一出租屋,群众,离异,打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17时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2019年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朱某某,并留有联系方式。2020年5月2日,许某某拨打朱某某留有的手机号码,由被害人李某某接听,许某某便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朱某某减刑,并虚构需要钱找关系让李某某转钱,于是在2020年5月3日至5月19日期间,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许某某转了共计人民币14191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银行卡明细列表、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雀华

2020914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