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84********,回族,大学文化,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2019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1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承诺办理大额贷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裴某某各14000元人民币,许某某收款后,并未给二人办理贷款,并拒绝退回钱款。
2018年11月份,许某某以承诺首付3%办理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首付款共计27882元人民币,许某某承诺的车辆始终未兑现,且不再和被害人联系。
2019年5月19日,许某某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信任,将二手华为mate20pro手机交付于他,之后许某某借故离开不再返回,未再与钱某某联系。经作价,被骗手机价值为3280元。
2019年5月份,许某某以承诺帮助办理小孩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共计15100元,许某某收款后未为王某甲办理小孩上学,且拒不退还钱款。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由开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吸毒人员管控表、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钱某某及王俊岭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裴某某、张某某、钱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0892元及价值3280元手机一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艳平
检察官助理:陈金永
附: 2019年12月6日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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