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现住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04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周口市七一路局文昌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在华耀城***女装批发部当店员的职务便利,主动拉拢、勾结进货客户,采用帮助客户撕毁货单、多装货等方法,诱使部分客户把货款的50%转账给自己,并背着老板撕毁账单把252015元货款据为己有。
1.2018年10-12月期间,陈某某8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某共计1045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20900元左右的账单。
2.2016年6月份,孟某某2次转账给许某某10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2000元的账单。
3.2017年10-2018年12月期间,张某某4次微信转账给许某某共计3720元、2017年1月23日银行转账87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24840元的账单。
4.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吴某甲10次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给许某某微信转账共计235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47000元的账单。
5.2016年初至2018年11月,李某甲(又名李某甲)通过农村信用社给许某某共计转账530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58500元的账单。
6.2017年10月-2018年12月,夏某某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某转账共计133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26600元的账单。
7.2018年底,高某某4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许某某共计5100元,许某某帮其撕毁共计10200元的账单。
8.2018年1-12月,许某某背着老板撕毁李某乙(李某乙)的24次共计43100元的账单,将43100元货款据为己有。
9、2018年7-12月,许某某背着老板撕毁王某某的13次进货账单,把2380元货款据为己有。
10.2018年3-10月,许某某背着老板撕毁吴某乙的3次账单,把4245元货款据为己有。
11.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盛某某3次通过微信代李某乙转给许某某4100元,许某某撕毁账单将款据为己有。
12.2018年7-11月期间,谭某甲9次通过微信转给许某某4195元,许某某撕毁账单将款据为己有。
13.2018年4-10月期间,谭某乙9次通过微信转给许某某3955元,许某某撕毁账单将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许某某与客户勾结侵吞货款的事情败露后,2019年1月29日许某某退还给老板钟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明细、微信截图等。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3证人陈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此案提起公诉,并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煜
(院印)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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