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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职务侵占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6********,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原系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司机,负责该公司车辆驾驶、维修保养等相关事宜。2020 年2 月份,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同意,将登记在其老板韩某某(江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的但一直由该公司使用的一辆车牌号为沪FE****的沃尔沃XC90汽车(价值人民币53333元)以人民币19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赵某某先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许某某并约定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许某某将该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0 年3 月份,许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苏G9****别克GL8汽车(价值人民币350000元)以人民币325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先支付了许某某人民币180000元,并约定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条件,许某某将该18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信用卡等。目前,该两辆车均已被追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车辆转让协议书、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赵某某、臧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玉琼

检察官助理:尹贺

2021年1月22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5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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