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街**号**宿舍,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出租屋。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鹤龙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11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海口**网吧(以下称**网吧,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区**花园**苑**层)是被害人陈某某依法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入职该网吧担任店长一职,职责包括网吧日常管理、财务核对等。
2018 年3 月27 日至2019 年3 月26 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其在**网吧担任店长的职务便利,谎称要自行与老板陈某某结算,指使收银员符某某将收取的部分营业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微信内用于个人花销。经公安机关调取欢乐谷网吧后台计费数据并进行审计证实,许某某2018 年3 月27 日至2019 年3 月26 期间职务侵占的数额为人民币500263元。案发后,许某某已向陈某某退还人民币71289元。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报案书、情况说明、损失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柯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金额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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