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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41961********,汉族,大学本科,原四川****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路**号**花园**区**栋**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19年9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10日,四川****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成立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该公司主要经营纸张销售。2008年11月5日,由改制之后的四川****股份有限公司接替四川****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变更为四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汕头市****有限公司持股49%。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公司聘请许某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明知副董事长马某某违法设立小金库和公司管理人员将纸张克差销售所得收入及以现金方式收取的货款等****公司应得收入违法放入小金库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参与小金库收入的分配,其在马某某的安排下,审核、批准小金库的资金分配方案,伙同他人将小金库的资金以发放工资、奖金、提成等形式进行私分。截止案发时,小金库共收入8713173.87元,共支出8712974.44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获取非法所得1539964.00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向****公司退还157万元,取得该公司的谅解。2019年9月9日,其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任玉龙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路**号**花园**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意见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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