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参与“跑男”平台的网络传销“共享技能”APP并得到了市级推广代理,期间许某某处于第15层,发展下级层级27层,下级有效会员12274人,其中直接下级人员19人,且在平台提现总金额414128.00元。该传销组织以“共享技能”为名,以购买APP上产品为手段,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产品,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购买份额款按比例逐级瓜分。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市级推广代理,其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远超30人,并起到宣传、领导、管理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汪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四川西南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5.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网络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人员以购买产品为名,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缴纳的份额作为计酬依据,建立上下级网络关系,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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