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系固始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于2017年11月2日注册成为“丰达农业”会员。该组织打出“内测丰达农业模式=消费增值模式”的旗号,宣称投入20000元只需29天回本,成为会员可以通过在商城消费的方式获取消费返利收益,还可以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得提成的方式获取动态收益。该组织通过上述经营模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许某某加入该组织之后,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其下级会员共6层112人。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审查起诉阶段退交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许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亚军
检察官助理:何 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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