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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敲诈勒索等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5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5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和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加入“锦绣乐园”淘宝“刷单炒信”平台(以下简称“锦绣乐园”),各自均利用多张伪造的身份证照片并冒用多人名义,通过平台审核成为“刷手”。该平台的刷单流程是:刷手以“抢单”的形式获取淘宝商家发布的刷单任务,先由淘宝商家支付“刷单商品”货款,后由刷手与其在淘宝网上完成商品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最终刷手赚取刷单费、淘宝商家提升店铺销量和信誉。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各自使用多人淘宝账号通过“锦绣乐园”以“刷单”的形式实施多次敲诈勒索和诈骗的行为。具体方式如下:一是在第一次刷单的商品于系统即将自动确认收货前,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分别对各自淘宝账号下正在交易中的“刷单商品”都拒绝确认收货、发起退款申请并发送“处理退款,不然通过全网举报中心举报,拒绝退款,让淘宝小二介入处理”的信息至淘宝商家进行要挟,从而胁迫被害商家退款;二是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当日,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抢单”后,获取淘宝商家预先支付的“刷单商品”货款但拒不下单,从而骗取被害商家货款。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上述方式使用“午夜香辣蟹”、“很受伤很受伤啊”、“剑客闯网络”等淘宝账号,迫使被害商家退款人民币23297元,骗取被害商家货款人民币2332元;

2.被告人杨某甲利用上述方式使用“洛阳飞沙”、“颂德歌功”、“黎洪大宝贝”等淘宝账号,迫使被害商家退款人民币21659.47元,骗取被害商家货款人民币6814元;

3.被告人冯某某利用上述方式使用“默念童年往事”、“嗒嘀嗒嘀嗒6”、“天蓝235”等淘宝账号,迫使被害商家退款人民币26282元,骗取被害商家货款人民币3020元;

4.被告人魏某某利用上述方式使用“酷酷的佳哥”、“uuui567”、“梦漪妖娆”等淘宝账号,迫使被害商家退款人民币26038.86元,骗取被害商家货款人民币2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泡馍馆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仪路8号西安市欧亚学院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已退赃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赃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魏某某已退赃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赃人民币36000元。四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刷手信息、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退款记录截图、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以及同案犯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许某某、冯某某、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冯某某、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杨某甲、冯某某、魏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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