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8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一起到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道****松岗东方店上班,二人负责回收顾客使用完的空购物车,期间发现商场安检存在漏洞,二人一同商量利用该漏洞盗窃商场商品。吃饭时间段,二人会被临时安排查验顾客的购物小票,每当其中一人负责查验小票时,另一人则进商场购物,只付款买单小部分商品,查验小票的人负责放行。之后,郭某某让自己妻子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盗窃商场商品,在郭某某或许某某负责查验小票时,钟某某则进商场购物,只付款买单小部分商品。自2020年1月25日至4月10日,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累计在****松岗东方店盗窃商品约十几次,被盗商品总价值约人民币19942.26元。****松岗东方店于2020年4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将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部分被盗商品。案发后,三人的家属共向****松岗东方店赔偿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缴获的部分被盗商品由公安机关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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