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何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至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许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中的抢红包拼手气红包功能,建立言午30-100扫雷微信群供多人进行抢红包赌博。许某甲占股60%,李某某和何某某各占股20%。该游戏中的规则为:群成员在该群发30元至100元微信红包供8人抢,发红包人同时在红包上注明尾数,如果有人抢到的金额尾数是发包人设定的尾数,就是踩中了地雷,则要赔给发红包人发包金额的1.5倍。许某甲、李某某、何某某聘请谈某某和付某某充当“免死”,聘请许某乙和高某某为“福利员”。谈某某和付某某在群内参与抢红包时即使踩到了雷,也不用赔红包;许某乙和高某某负责发福利。该微信群成立后,许某甲负责该群的收支,李某某负责寻找“免死”微信账号参与抢红包,何某某负责管理群内的成员。2018年2月17日至3月14日,许某甲、何某某、李某某共计收取免死红包人民币383584.06元,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00元左右。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许某甲、何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何某某、李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多人进行“抢红包”赌博活动,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38万多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何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均取保候审在家,许某甲联系方式199********,何某某联系方式131********,李某某联系方式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岳阳县公安局扣押许某甲人民币42000元,扣押何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扣押李某某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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