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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某某检四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汽车配件厂负责人,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6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网约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A79****保时捷轿车于2020年1月1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投保人为被告人许某某。

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浙A79****保时捷轿车,在杭州市萧山区金鸡路与长龙路岔口南口,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AF0****的比亚迪网约车发生追尾事故。为避免因酒后驾驶被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人许某某联系被告人林某某到现场顶替其作为驾驶员,并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协议,支付被告人李某某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默认由被告人林某某冒充本次事故中浙A79****汽车的驾驶员。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交警到场后,被告人李某某配合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被告人林某某据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对浙A79****轿车初步定损297420.96元,浙AF0****车损约10000元。后因骗保行为被保险公司发现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赃款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警情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定损单,报案信息,投保单复印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甘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产品检查记录,勘验光盘,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结伙,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晓霞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赃款20000元

3、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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