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03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11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江韬公寓22号店前面拉开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车门,但未偷到财物。
2、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府东小区拉开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吉利牌轿车车门,窃走轿车扶手箱里的小包一只,包内有一把汽车遥控钥匙、一把普通钥匙等。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包价值人民币9元,汽车遥控钥匙价值人民币290元,普通钥匙价值人民币5元。
3、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在临海市古城街道大洋西路429号益江烟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挂着的一条女式内裤。
4、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中路240号2单元附近窃得一件白色体恤衫和一条七分裤。
2020年07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照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黄某某、金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有部分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谢茜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
131753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外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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