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盗窃罪)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乐陵市××××家村××××××××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日被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挂于喜家来水饺馆外墙处的美的空调外机1台盗走,涉案价值3528元。

2.××××××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挂于A2号楼2单元外墙处的美的空调外机1台盗走,涉案价值3052元。

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挂于A6号楼2单元外墙处的美的空调外机1台盗走,涉案价值284元。

4.××××××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钱某某挂于A4号楼1单元外墙处的格力空调外机2台盗走,涉案价值3787元。

5.××××××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挂于A4号楼1单元外墙处的美的空调外机1台盗走,涉案价值868元。

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乘坐出租车至庆云县东方名郡小区,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A5号楼下的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涉案价值6840元。

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李某某于华为授权店外墙的格力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500元。

8.××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马某某挂于玉皇庙镇府北社区党群父亲中心外墙的TCL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3600元。

9.××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泮某某挂于马克图文广告设计门市外墙的云库智能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4950元。

10.××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陈某某挂于陈氏茶叶店外墙的康佳智能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1440元。

11.××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段某某挂于帅康厨卫专卖店外墙的美的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1400元。

12.××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贾某某于优贝康专卖店外墙的美的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960元。

13.××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王某某挂于中国移动玉皇庙营业厅外墙的格力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1200元。

14.××年××月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石某某挂于玉德宾馆外墙的格力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4800元。

15.××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芮某某挂于华丰装饰店外墙的美的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600元。

16.××年××××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山东省商河县玉皇庙镇玉苑社区,将被害人宋某某挂于金龙手机卖场外墙的格力空调外机一台盗走,涉案总价值21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作案2次,涉案总价值39909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年10月2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区看守所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5.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行驶轨迹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任静静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