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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窜至被害人蔡某某位于本区**镇**村**号住宅的院落内,将蔡某某停放于房屋大门旁屋檐下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泉港区物价局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泉州市公安局前黄派出所民警在本区前黄镇前烧村前烧103号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并于2020年2月25日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再查明,2020年4月2日,经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及发还的绿驹牌电动车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残疾证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草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老年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已将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50107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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