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清安村双河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自己的银灰色吉利博越轿车准备回家,路过英南新区的安置房时,看到安置房进户电线还没有接入电表,电缆线露出一截在外面。许某某想到最近自己经营的“帅康厨电”资金周转困难,便产生将电缆线偷来变卖获利的想法。许某某把车开到英南新区**组**房附近,看到附近没人便从车内拿出一把老虎钳准备实施盗窃。许某某首先用老虎钳剪断安置房一楼楼梯间的电缆线,再把电缆线放入其车尾箱内,许某某陆续把龙新屋组安置房1、2、3、7号楼梯间的电缆线(金杯10平方毫米1920米;金杯2.5平方毫米960米)剪断偷走卖给废品店非法获利1150元。
2、2020年2月28日凌晨,许某某开车至英南新区养和组安置房,采用相同的方式,将养和组安置房1、2、7号楼梯间的电缆线(恒辉10平方毫米1920米,恒辉6平方毫米160米)剪断偷走卖给废品店非法获利2250元。
3、2020年3月2日凌晨,许某某开车至英南新区安置房,从车内拿出一把海钳准备继续盗窃电缆线,将英南新区木陂组5、6、7、8、9号楼梯间和龙老屋组14、15、16号楼梯间的电缆线(恒辉10平方毫米533.7米)剪断放入自己停在一旁的灰色吉利博越轿车的车尾箱内,因剪到了部分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而被居民发现,许某某害怕被抓立即弃车逃跑。次日,许某某怕民警因车查到他,便到派出所报警谎称其小车被盗,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20240元。事后,许某某家属将英南新区被盗电缆线恢复原状,西渡镇英南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缴赃笔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颜某乙、万某乙、万某丙、龙某甲、冯某某、龙某乙的陈述;3、证人万某甲、范某某、颜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斌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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