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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3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默往”软件组建“123群5以上自负”赌博群,利用“一起玩温州麻将”APP游戏平台以灵溪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收取入群费6600元,抽取头薪146元,该赌博群每日参赌人数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吴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检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6份;

4.换押证1份;

5.卷宗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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