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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92********,汉族,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塘头高铁桥下,偷走停放在高铁桥下的一辆蓝色三轮脚踏车。该车已丢失,无法鉴定其价值。

2.2020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上述偷来的蓝色三轮脚踏车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中铁十六局福厦3标段工地上,偷走被害人周某某25根铁销并用在高铁桥下偷到的三轮脚踏车运至黄石镇横塘村村口卖给一三轮流动收废品摊贩。经鉴定,被盗25根铁销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11元。

3.2020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许某某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定固,偷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田边的一辆鉴湖牌三轮脚踏车、一个布包和一部newman牌手机。经鉴定,被盗鉴湖牌三轮脚踏车价值80元,被盗布包价值3元,被盗newman牌手机价值105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许某某偷走铁销离开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9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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