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乡**村**组**号。2013年4月22日因吸毒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5月31日因吸毒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8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5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石某某(已判决)、伍某某(已判决)三人在黄某某新政府工地的地下线井盗窃两根各10米左右的电缆线;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石某某、伍某某三人在黄某某新政府工地的地下线井盗窃两根各6、7米左右的电缆线。被告人许某某参与两次盗窃所得铜线销售获得赃款共9680元,其中许某某分得316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缆沟电缆被盗损失费及施工图、关于行政中心配电房至档案馆主电缆说明、关于汪某甲报称电缆线盗窃案的物价鉴定的相关说明、关于许某某参与盗窃过程的物价鉴定相关说明、黄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甲、徐某某的陈述;4、黄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同案犯石某某、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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