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镇**巷**号,住湖北省公某某**镇**巷**号**室。曾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公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至7 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公某某斗湖堤镇城区范围内盗窃作案3起,盗得电动车2 辆、摩托车1 辆。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 年5 月18 日19 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斗湖堤镇平安怡家超市大楼旁,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的一辆绿佳牌红色电动车盗走,该电动车系2017年雷某某购房时房地产公司赠送,雷某某于2020 年5 月份花费750 元换了一组新电瓶。公某某发展和改革局对雷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不予认定。
2、2020 年6 月1 日20 时许,许某某在斗湖堤镇梦幻橙紫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利剑牌电动车盗走,后在公某某杨家厂镇盛埠码头卖给丁某某,获赃款600元,已挥霍。经鉴定,张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2000 元。后,被盗电动车被民警起获,返还给被害人。
3、2020 年7 月3 日19时许,许某某在斗湖堤镇平安超市门前将被害人覃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鄂D****1 ) 盗走,后在斗湖堤镇荆江大道青青菜餐馆门口卖给一名叫“小胖”的男子,获赃款600元,已挥霍。经鉴定,覃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61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的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视频截图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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