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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许某某,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56********汉族,高中文化,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退休。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与建国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江苏银行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放于电动车前置物盒内的白色三星S10+手机一部。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条、涉案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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