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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住启东市**镇**园**号楼**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7时许,至启东市**镇**园小区北门,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1辆,内有利群牌香烟6包、充电宝1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290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电动车、香烟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充电宝购买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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