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69********,汉族,文盲,务工,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三次在句容市**镇**小区**超市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女士袜子、内裤和卫生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地点盗窃与狼共舞牌女士袜子1双,价值人民币10元。
2.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点盗窃爱莎牌女士内裤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0元。
3.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在上述点盗窃蕾迪丝牌卫生巾1包,价值人民币6.5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盗窃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卫生巾1包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21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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