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号一小区内,盗窃一辆由被害人赵*停放于此处的红色倍特牌两轮超标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经鉴定,被盗倍特牌两轮超标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一停车棚内,盗窃一辆由被害人陶**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奇蕾牌两轮超标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68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有限公司过道内,盗窃一辆由被害人宋*放于此处的宝蓝色玫瑰之约牌两轮超标电动车,销赃获利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玫瑰之约牌两轮超标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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