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徐州**有限公司**中转站,担任搬运工期间,先后四次将该中转站内的五个快递包裹拆开,并将包裹内的部分衣物盗走,被盗衣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徐州**有限公司20000元,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澳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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