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3197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搭乘陈某某(已判刑)驾驶的面包车从柳州市来到蒙山县城后,二人分开各自去盗窃自行车。许某某来到蒙山镇**小区2-1B栋楼梯间,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利达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陈某某帮忙销赃后许某某得赃款约人民币300元。经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美利达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辩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检察官助理:罗巧玲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监视居住于: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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