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5年3月、2015年11月、2017年6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0月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2月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新兴一路红会医院视光门诊对出位置,发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牌号码:梧州016****,价值人民币2025元),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哲
检察官助理 莫小丽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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