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7********,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陈某某(1877567****)。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平果市体育馆潘多拉酒吧附近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绿能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568元。破案后,被盗两轮电动车已缴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发票和收据、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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